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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储户     -|cloudy 发表于 2011-3-21 15:27:00

转自海都网http://www.nhaidu.com/news/19/n-294019.html

银行卡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储户

2011-3-21 09:53   来源: 福州新闻网   共 0 条评论

信用卡和存折都在自己的口袋里,银行卡内的7.71万元存款却被他人在异地的ATM机上取出。储户认为,存款被盗是银行工作失误造成的,银行应偿还被盗的存款及利息;银行认为,储户存款不一定是被盗,可能是其委托他人取款等原因造成的,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福州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赔偿储户被盗存款7.71万元及利息。

存款被盗,储户告银行

2006年3月20日,陈某在福州市某商业银行福清支行办理了个人结算账户活期存款存折,同时还办理了1张个人信用卡。2008年9月6日至9月9日,该账户上的存款被人在异地ATM机上用取现并转出7.71万元。陈某发现存款被盗后,马上向警方报案。

陈某认为,存折和信用卡始终揣在自己口袋里,根据银行ATM机监控录像资料显示,在ATM机上操作的取款人也不是自己,取款人操作所用的卡与自己所持卡在外形特征上有明显差异,存款被盗是银行工作失误造成的,银行在此事上存在严重过错。随后,陈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被窃款项7.71万元及利息。

激烈交锋,银行拒赔偿

银行认为,该案涉嫌经济犯罪,已由当地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因此法院应驳回陈某起诉或裁定中止审理。另外,陈某资金被盗取,还可能存在其他原因,如委托取款、民间借贷等。因此,陈某资金损失目前无充分证据证明是银行工作失误造成的。银行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或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银行违约,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陈某与福州市某商业银行福清支行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本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与涉嫌犯罪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无须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本案中,根据监控录像可推定操作人系持伪造的银行卡取款、转款而ATM机未能识别。被告作为商业银行,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根据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应当对因系统未识别真伪卡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ATM机上发生的操作,不能认定系原告与被告发生的真实交易,被告对原告的存款有给付义务。2010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原告陈某存款7.71万元及利息。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福州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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